為嚴肅考場紀律🧛🏽♂️,使對作弊🈷️、違紀學生的處理有章可循,特作如下規定:
一🧯🚀、 關於考試作弊的界定與處罰
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作弊論處:
1. 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者;
2. 考試開始之後,夾帶翻閱或偷看桌內、座位旁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、筆記本、紙條或其他載體中信息者(開卷考試時,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🥩、資料除外)💁♂️;
3. 已給、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、草稿紙、紙條者🧞♀️;
4. 在桌面、手上等處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🤸🏽🧔🏽♂️;
5. 在考場內以借用計算機、工具書、文具等物品的方式傳遞🤳🏿,接受有關答題內容者;
6. 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,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者;
7. 利用各類電子儲存器或手機以及各種通信工具,在考試時察看或接受與考試有關內容者;
8. 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,經閱卷教師鑒定,並與意昂注册有關部門研究確認屬抄襲等行為者;
對上述行為,均當場終止作弊者考試資格,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,不予補考👼🏿,視情節輕重🏌🏽♂️,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二🤨、 關於考試違紀的界定與處罰
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違紀論處🧹:
1. 考試開始後,桌內、座位旁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、筆記本等物品者(開卷考試時😙,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、資料除外);
2. 未經監考教師允許,借用他人的計算器或開卷考試課程的書籍、筆記本、文具等物品者;
3. 擅自將手機、MP3等帶進考場者;
4. 擅自分拆考卷者;
5. 造成他人偷看機會者;
6. 離開考場未交考卷者;
7. 企圖交頭接耳、用某種示意、表情相互傳遞有關考試信息🔡,以及有類似跡象者♦️;
8. 企圖張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紙🧑🏼✈️,以及有類似跡象者;
三、其他
其他嚴重擾亂考場秩序🤾🏽,造成考試中斷、終止等情況的,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分🧦。
上述違紀情況中,第一條至第三條給予警告處分;第四條至第五條給予嚴重警告處分🌼;第六條給予記過處分;第七條至第八條給予留校察看處分🙍♀️。另外🤕,第一至第五條違紀行為中🛩👐,經監考教師警告後嚴重違犯者,提升一級處分並終止其考試,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。上述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,任何上述規定中未包含之內容均由教務處負責決定處理方法🥻。